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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关于印发《学习宣传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矿安宁〔2024〕22号

各市、县应急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各煤矿企业: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774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1月24日颁布,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按照应急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部署要求,为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条例》得到更好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学习宣传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                                                                       2024年2月28日

学习宣传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条例》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基础性主干法规,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条例》全面总结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长期以来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是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重要立法成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全面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职责,对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抓好《条例》贯彻落实,是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防范化解煤矿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力举措,是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有效途径,将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经营、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贯彻,并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立即抓好全员学习贯彻

  1.组织领导干部专题培训。将《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纳入普法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党员领导干部培训必修课,开展专题学习研讨,组织领导干部带头学、深入学,增强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高依法治安水平。

  2.开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全面系统培训。组织本地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开展系统学习培训,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干部轮训、专家讲座、以案释法、法律知识竞赛等方式,确保全区煤矿监管监察执法人员逐条逐字学习《条例》,全面领会《条例》的重要意义、立法宗旨、法律制度、监管监察内容、法律责任以及对煤矿企业的法律规范等。

  3.深入地方政府开展《条例》宣贯。对全区所有涉及煤矿的市县(区)开展宣贯,宣讲《条例》主要内容、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强化督政,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学、深入学,切实把学习宣传《条例》转化为落实属地责任、狠抓煤矿安全的自觉行为。

  4.组织召开《条例》宣贯培训会议。组织区内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开展《条例》专题培训,邀请专家解读,全面把握新内容、新要求,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全面增强履职能力。

  5.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基层学习宣传活动。各煤矿企业及其上级公司要通过安全例会、安全办公会、日常调度会、班前会进行专题学习,层层学习贯彻《条例》,做到不落一人、不漏一岗,并结合实际研究本企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6.推进矿山培训。各矿山安全培训机构要将《条例》纳入当前煤矿安全培训和考试考核的主要内容,列为必教必授课程,推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头学、深入学,从业人员系统学,切实把《条例》精神转化为落实主体责任、狠抓煤矿安全生产的自觉行动。

  (二)立即开展全覆盖宣传活动

  1.加强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积极协调和督促地方政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新媒体等各类媒介,对《条例》进行集中宣传报道,让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2.强化现场的宣传。各煤矿企业要在公共活动场所张挂标语、宣传画,特别要在井口、食堂、宿舍、办公楼等显著地方张贴《条例》,充分利用板报、墙报、宣传栏、活动园地等宣传阵地,重点宣传《条例》相关内容,形成浓重的宣传气氛。

  3.鼓励煤矿企业发挥文艺团体作用,结合事故警示案例,编排、演出一些短小精悍、生动活泼的宣传节目,营造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

  (三)推动《条例》宣贯进机关、进矿区、进企业、进区队、进班组“五进”活动

  要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组织监管监察人员下沉一线,深入煤矿企业,分层级、分片区组织开展《条例》巡回宣贯,做到学习传达到每一个煤矿企业、每一处矿山,每一个头面,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员,传达到企业末梢。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坚持逢监察必宣讲,坚持“逢查必考”制度,推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升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组织开展送《条例》进政府、进矿山活动。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以下简称“硬措施”)、《条例》和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等内容印制成宣传材料手册,向涉矿山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赠送发放。

  (四)全面推动《条例》实施

  1.抓好责任落实。立足宁夏煤矿安全实际,紧密结合两办“意见”、“硬措施”、“三年行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4年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围绕风险隐患排查、“打非治违”、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督政、事故调查等,逐项逐条梳理,研究本地区具体贯彻落实办法,有力有效抓好落实。

  2.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各煤矿企业要对照《条例》逐条逐项开展自查,煤矿企业、涉煤中央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认真组织本企业及所属煤矿对照《条例》开展自查自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是否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是否按规定配备“五职”矿长和专职副总工程师;是否按规定配备主要技术负责人并健全落实技术管理体系;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是否按规定建立领导带班制度;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限员和井下工作时间管理制度;是否禁止井下劳务派遣用工;是否按规定保障安全投入和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煤矿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设计、施工、验收;是否按规定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条件下达生产计划及经营性指标等。

  所有煤矿要认真对照《条例》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自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是否按规定编制专项设计;是否对规定的危险作业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按规定进行灾害等级鉴定;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条例》规定;是否有《条例》规定的十七项重大事故隐患等。要逐条逐句研究,立足解决煤矿实际问题,制定具体、可操作的落实措施,持续深入开展重大风险管控、重大灾害治理、重大隐患排查整治的“回头看”,确保《条例》刚性执行。

  3.严格监管监察。提高煤矿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将《条例》作为开展安全监管监察的重要依据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在开展行政许可、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严格依照《条例》有关规定行使职权,紧盯重点地区、重点煤矿、重大风险直插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压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力打击、查处、曝光一批隐蔽工作面、监控数据造假、瞒报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真正让制度有棱有角、让执法“长牙带电”,推动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

  要对照《条例》要求,督促地方政府严格落实以下内容:省级人民政府是否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明确煤矿企业安全监管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否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是否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是否按照规定制止查处非法煤矿;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按照规定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生产许可;县级以上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条例》开展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是否按照规定验收依法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是否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4.强化警示教育。要畅通举报渠道,在入矿路口、井口、食堂、宿舍、办公楼等地悬挂举报奖励牌板,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煤矿违法违规行为。迅速核查谎报瞒报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线索,依法从重处理处罚,形成有力震慑。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一批典型事故和非法违规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营造严的氛围。

  5.开展配套制度修订。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做好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切实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供高效务实的法制保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贯《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精心安排部署,细化宣传贯彻要点,健全保障措施,切实把《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各煤矿企业及其上级公司、涉煤中央企业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结合本企业实际,研究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宣贯落实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权责清晰的宣贯落实工作机制。

  (二)注重统筹兼顾。统筹抓好两办“意见”、“硬措施”、《条例》和“三年行动”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检查、督导等工作,做到紧密结合,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三)强化检查督导。宁夏局将把《条例》学习宣贯情况贯穿到监察执法和督政工作全过程,作为重要督办事项和年度考核范围,定期检查,及时跟踪,推动《条例》学习宣贯扎实深入开展,对宣贯落实《条例》要求不到位,应付了事、敷衍塞责的部门和煤矿企业,一律通报曝光,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及时报送信息。请各煤矿上级公司、煤矿企业将自查情况于2024年3月20日前,各市、县(区)及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煤矿上级公司将学习宣贯情况于2024年4月1日前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联系人及电话:黄金泽,18109581017,邮箱:hjz07260729@163.com


责任编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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